主旨:函轉花蓮縣政府有關「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及相關表件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4 年 4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 1040065861 號函辦理。
二、檢附「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含修正對照表)」、「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明」及「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程表」等相關表件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小學、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中學(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專設幼兒園、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國立臺南啟智學校、國立臺南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
副本:本局特幼教育科(含附件)、本局人事室(含附件)、本局課程發展科 2015-04-10
16:01:
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程表
104年 2月 26日聯合介聘作業籌備會審議通過
104年 3月 27日聯合介聘作業第 2 次籌備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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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辦理時間 |
作業要項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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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4年 2月 26日(星期四) |
介聘作業第 1 次會議 (第 1 次籌備會議) |
修訂介聘作業要點 地點:花蓮縣立宜昌國民中學活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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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4年 3月 27日(星期五) |
介聘作業第 2 次會議 (第 2 次籌備會議) |
修訂介聘作業要點 地點:花蓮縣立自強國民中學大型會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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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4年 3月 31日(星期二) 至 104年 4月 2日(星期四) |
各縣市電腦作業人員研習 |
使用時間:3天 地點: 3/31-4/1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中心 3F 電腦教室; 4/2 花蓮縣立宜昌國民中學 3F 電腦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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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4年 4月 8日(星期三) (教育部備查日期) |
發布介聘作業要點 |
函送各縣市政府轉知學校;網站公佈,網址:http://tas.kh.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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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4年 4月 13日(星期一) 至 104年 4月 17日(星期五) |
各縣市上網登錄介聘學校名單及確認管制名單 |
使用時間: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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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4年 4月 18日(星期六) 至 104年 4月 29日(星期三) |
更正介聘學校名單 |
使用時間: 1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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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04年 4月 24日(星期五) 至 104年 5月 07日(星期四) |
參加介聘教師上網填報資料 |
使用時間:14天 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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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04年 5月 8日(星期五) 至 104年 5月 15日(星期五) |
縣(市)小組辦理申請人積分審查 |
使用時間:8天
各縣市自行另訂作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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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04年 5月 13日(星期三) 至 104年 5月 20日(星期三) |
各縣市上網登錄單調缺額(確認介聘人員資料) |
使用時間: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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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4年 5月 21日(星期四) 至 104年 5月 22日(星期五) |
介聘作業第 3 次會議(協調會議) |
使用時間:2天 地點:花蓮縣立宜昌國民中學活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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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4年 5月 27日(星期三) |
各縣市將介聘作業結果通知各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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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04年 5月 29日(星期五) |
介聘學校召開教評會審查 |
原服務縣市通知調出教師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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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04年 6月 3日(星期三) |
介聘名單傳送聯合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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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04年 6月 10日(星期三) |
介聘作業第 4 次會議(確認會議) |
地點:花蓮縣立宜昌國民中學活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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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04年 6月 16日(星期二) |
調入縣市轉知介聘學校通知教師報到 |
生效日一律自八月一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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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04年 9月 9日(星期三) 至 104年 9月 10日(星期四) |
介聘作業第 5 次會議(檢討會議) |
使用時間:2天 地點:花蓮縣立宜昌國民中學活動中心 |
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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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要點 |
審查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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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各縣(市)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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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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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及評議期。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
提醒申請教師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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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規定期限者。 |
提醒申請教師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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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
提醒申請教師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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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條件: |
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 7 月 31 日止外,餘一律採計至5月 07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縣(市)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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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
各縣(市)自行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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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22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 |
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22條」規定者,可以先以切結方式介聘,屆時再換一般地區教師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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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回職復薪者。 |
檢附縣(市)政府復職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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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
各縣(市)自行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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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核給標準如下: |
要求學校確實審查年資及考績部份,不得有短列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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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
如須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時,應附104年 4月 13日起至 104 年 5 月 07 日止之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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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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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含未設籍登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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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者,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設籍縣(市)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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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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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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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之縣(市)者,給七十五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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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市)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
「全家遷居」指與家人同時有跨縣(市)遷居之事實。(未婚教師應與父母一起遷居;已婚教師無子女者應夫妻一起遷居,有子女者應夫妻子女一起遷居【父母或夫妻一方死亡者,以生存者一方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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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分。 |
檢附服務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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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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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
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學校之間為限,且為維持介聘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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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
1.各階段別不可以合併採計。 2.兵役為義務役可以採計,不含志願役。 3.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 4.私立學校(幼兒園)服務年資符合行政院服務獎章頒發之服務認定標準年資者准併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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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
檢附服務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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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
檢附服務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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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每滿一年加給二‧五分。 |
檢附兼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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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一‧五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
檢附兼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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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0.五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
檢附兼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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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
1.實習教師係指以舊制(登記制)之公費生。 2.試用教師必須持有試用教師證始得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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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
為98-102學年度成績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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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
檢附成績考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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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
檢附成績考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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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
檢附成績考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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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
檢附成績考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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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
1.由所屬機關或所屬上級機關核給之嘉獎、記功、記大功,縣(市)級、省級、中央級核給之獎狀(牌)為認定標準(如選舉准予採計)。 2.積分採計自 99 年 5 月 8 日至 104年 5月 7 日止(含留職停薪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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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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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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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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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市)級每紙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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