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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洪千惠 - 政令宣達 | 2022-03-17 | 點閱數: 342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 點修正規定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火車、船舶、汽車及捷運 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火車商務車廂或座(艙)位有分等 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者,無須檢附。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公民營客運汽車到達地區,除因 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發生事 故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賠償第三人。各機關學校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